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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对情书的批文

来源:| 作者:| 发布时间:2015年06月15日

1.我的甜心。

——对象不明。发出邀约或承诺,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。

2.爱你一万年。

——显然是无法履行的义务,无效条款,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
3.为了你,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,今生今世,我只爱你。

——违背社会的伦理习俗,无效条款。

4.我对你的海誓山盟,天地为证。

——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。

5.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。

———约定不明。不同的主体对“幸福”的内涵理解不同。

6.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,我会当牛做马,包揽一切家务。

——显失公平,可撤销条款。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。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
7.如果你不答应,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,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,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,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。

——首先,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,合同无效;其次,造成环境污染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8.如果我背叛了你,愿意接受任何惩罚,五雷轰顶,千刀万剐。

——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,违反法律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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